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31号被执行人李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文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文偿还其他案由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书记员 : 张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