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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177号

罪犯任宽宽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任宽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177号罪犯任宽宽,男,汉族,1988年3月4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宽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任宽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8月9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北京、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任宽宽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任宽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任宽宽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鉴于该犯有财产刑未执行,且狱内消费较高,没有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建议对其减刑幅度酌情扣减。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宽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罪犯任宽宽狱内月均消费686.72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巢湖监狱第十七监区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宽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有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未能执行,其没有证据证明确无执行能力,故检察机关提出对其酌情扣减减刑幅度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宽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