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2民初1910号

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910号

原告:沈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黄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树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