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0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66号。负责人朱骅,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利鑫照明电器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塘湾村。被执行人於奇萍,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0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虞市利鑫照明电器厂、於奇萍在(2016)浙0604执307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利鑫照明电器厂、於奇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189022元(含执行费33950.71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