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时振华。申请执行人李雪清。申请执行人时翠玲。申请执行人时娜娜。申请执行人时鹏飞。申请执行人时黎鹏。被执行人王军锋。申请执行人时振华、李雪清、时翠玲、时娜娜、时鹏飞、时黎鹏与被执行人王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75635.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军锋患有疾病,家庭困难,被确定为贫困户,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10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明
审判员 刘全幸
审判员 何建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