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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245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245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35元减半收取6917.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