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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执76号

李文省申请执行董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省,董苗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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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省,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万荣,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苗苗,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李文省申请执行董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省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向被���行人董苗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李文省同意接受董苗苗的给付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

二、董苗苗于2016年9月16日前给付李文省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0月16日前给付李文省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1月16日前给付李文省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12月16日前给付李文省人民币2000元;

三、执行费155元,由董苗苗承担,于2016年12月16日前给付;

四、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本案执行终结,李文省、董苗苗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约定。义务人如未按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法再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冬青

代理

审判员  齐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成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