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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735号

孙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当事人
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7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张玉发,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决定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本市虹梅南路XXX号“XX广告”店承接刻制公章业务。2014年9月26日,公安人员至上址将孙某某抓获,从店内查扣印章五枚,经鉴定,其中上海肖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徐汇区)、泰科流体控制(上海)有限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枚印章系其伪造。2016年4月12日,孙某某被抓获到案。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二、查获的伪造印章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戚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