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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民初1160号

王善与蔡于忠、王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善,蔡于忠,王林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160号原告王善。被告蔡于忠。被告王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与被告蔡于忠、王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牟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