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160号原告王善。被告蔡于忠。被告王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与被告蔡于忠、王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牟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大芳 搜索“”
王善与蔡于忠、王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1160号原告王善。被告蔡于忠。被告王林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与被告蔡于忠、王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牟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