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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92号

安塞县化子坪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王爱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塞县xxx镇人民政府,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塞县化子坪镇前街。法定代表人高x,安塞县xxx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白xx,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化子坪镇政府干部,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城南社区。被执行人王xx,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化子坪镇河西沟政村田家洼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xx镇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安塞县xxx镇人民政府与王xx农业承包合同一案中,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李世翔、

代理

审判员强秀梅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

审判长。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履行(2015)安民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xx镇人民政府称与被执行人王xx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塞县xxx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xx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李世翔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