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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631号

高崇与贾金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高崇,贾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631号

原告:高崇,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贾金良,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

原告高崇与被告贾金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高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计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