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631号
原告:高崇,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贾金良,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
原告高崇与被告贾金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高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计2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靳增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