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71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03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桑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