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407号
原告:嘉鱼银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安银,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红霞,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银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鱼银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银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红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嘉鱼银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其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