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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1070号

孙宝东与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宝东,张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070号原告孙宝东,男,汉族。被告张国民,男,汉族。

原告孙宝东与被告张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孙宝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宝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东撤回对被告张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康殿忠

审 判 员  贺红萍

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