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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978号

邝传星与高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邝传星,高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78号原告邝传星,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军辉,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传星诉被告高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传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邝传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传星承担。

审 判 长  陈洪凯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英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