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78号原告邝传星,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军辉,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传星诉被告高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邝传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邝传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传星承担。
审 判 长 陈洪凯
审 判 员 张 征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英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