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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200号

马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200号

原告:马某。

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 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