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329号起诉人孟淑芹,女。起诉人孟淑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2008年借款79,700.00元。事实和理由:孟淑芹于2008年8月24日被告为建金伦大厦在孟淑芹处借款79,700.00元,欠款后孟淑芹一直在追要此款,公司在2011年10月末承诺卖金伦大厦一层、二层后还款并重新签了还款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淑芹要求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孟淑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纪春花
代理
审判员 贾 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