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2民初329号

起诉人孟淑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淑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329号起诉人孟淑芹,女。起诉人孟淑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2008年借款79,700.00元。事实和理由:孟淑芹于2008年8月24日被告为建金伦大厦在孟淑芹处借款79,700.00元,欠款后孟淑芹一直在追要此款,公司在2011年10月末承诺卖金伦大厦一层、二层后还款并重新签了还款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孟淑芹要求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孟淑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光辉

审 判 员  纪春花

代理

审判员  贾 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