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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2256号

黄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256号罪犯黄军伟,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南汇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塔门监狱二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沪一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军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67850元(累计履行10000元)。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5)沪高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6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黄军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军伟在2015年、2016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6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军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黄军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