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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张作虎与被上诉人周亚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作虎,周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虎,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2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亚平,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3日,甘肃省华亭县安口镇居民。

上诉人张作虎因与被上诉人周亚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作虎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作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作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张作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军平

审 判 员  曹海荣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