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作虎,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2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亚平,男,回族,生于1973年3月3日,甘肃省华亭县安口镇居民。
上诉人张作虎因与被上诉人周亚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作虎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作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作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张作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军平
审 判 员 曹海荣
代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晁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