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152号
原告:周新,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鲍水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与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撤回对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新负担。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