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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807号

吴某诉某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807号

原告:吴某,男,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住所地:某县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局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系该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侯某,男,职工。

原告吴某诉被告某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局、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周锋

审 判 员  成园园

代理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