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段xx,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汾市鑫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xx与被执行人临汾市鑫卓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晋102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xx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临汾市鑫卓纺织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自动履行襄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你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