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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424号

孙洪滨、顾春玲与莫春英、王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洪滨,顾春玲,莫春英,王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424号申请人孙洪滨,男,47岁,汉族,农民。申请人顾春玲,男,47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莫春英,女,42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爽,女,20岁,汉族,农民。2016年8月16日本院受理了孙洪滨、顾春玲申请执行莫春英、王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莫春英信用社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42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王立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