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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1596号

刘碧星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碧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1596号罪犯刘碧星,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霞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碧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碧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达标分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碧星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