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65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方凯,系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凌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