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1民初1656号

马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656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方凯,系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凌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