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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066号

熊菊根与卢凯义、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菊根,卢凯义,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81民初1066号

原告:熊菊根,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卢凯义,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青云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9839。

负责人:谢学军,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平,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学校后勤主任。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85781。

负责人:闵思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传辉,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201110272409。

原告熊菊根与被告卢凯义、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菊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凯义、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813.6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卢凯义驾驶赣A×××××中型普通客车由梅林往梅林白雁方向行驶,7时30分,车辆行驶至梅林镇白雁公路水库旁,与原告熊菊根驾驶的赣C×××××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熊菊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凯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熊菊根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熊菊根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7293.31元。另查明,被告卢凯义受被告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雇请驾驶赣A×××××中型普通客车,该车由被告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发后至起诉前,被告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已支付原告熊菊根医疗费等19293.3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熊菊根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90元;

二、被告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自愿赔偿原告熊菊根人民币6703.3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9293.31元,原告熊菊根自愿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履行义务时返还被告私立南昌市立新学校人民币12590元;

三、原告熊菊根自愿放弃对被告卢凯义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7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元,原告熊菊根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 判 长  熊 莺

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

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毛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