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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524号

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与池怀喜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池怀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524号原告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西顺河街60号。被告池怀喜,男,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池)月广,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池怀喜之子。

原告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诉被告池怀喜、王月广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诉被告池怀喜、王月广物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尚世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