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524号原告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西顺河街60号。被告池怀喜,男,汉族,1948年12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池)月广,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池怀喜之子。
原告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诉被告池怀喜、王月广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告正阳县客货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诉被告池怀喜、王月广物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尚世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