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5)椒执字第254号

方从友、徐老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从友,徐老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椒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方从友被执行人徐老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老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老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老哇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徐老哇(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18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伟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