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2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小娣,农民。
被执行人:叶显林,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郑小娣与叶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叶显林银行存款2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叶显林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显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06的冻结。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