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5执237号之三

郑小娣与叶显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小娣,叶显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2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小娣,农民。

被执行人:叶显林,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郑小娣与叶显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叶显林银行存款2950元,现因被执行人叶显林已经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显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06的冻结。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