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734号罪犯连伟威。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梅中刑初字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伟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连伟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4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连伟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连伟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记功;2015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连伟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连伟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维
审 判 员 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