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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0612民初451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6**民初4517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全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