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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执20号

刘泰林、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泰林,董志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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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22执20号申请人刘泰林,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清丰县。被执行人董志杰,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清丰县。本院依据(2015)清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泰林申请执行董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董志杰及妻子赵丽平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被执行人董志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丰县文化路��行工资账户及董志杰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我院(2016)豫0922执恢119案件冻结,董志杰在(2016)豫0922执恢119案件尚需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5万元及利息;董志杰及妻子赵丽平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也查询不到董志杰夫妻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在我辖区房产及工商登记情况,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清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李国波

审判员  秦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沅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