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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执异23号

湖南华盛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华盛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吉祥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大安村。法定代表人罗劲虎,总经理。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中铁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建设公司)、郴州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郴州华盛公司)、湖南聚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聚仁投资公司)、华盛吉祥公司、罗劲松、罗劲虎、潘红、何葵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盛吉祥公司以本案所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辖区、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华盛吉祥公司异议称:本案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本案所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辖区、四川省辖区内无可执行的财产,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与本案有关的抵押财产)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本案不应由本院立案执行。为此请求:撤销本院(2016)川06执147号执行案。本院审查查明:中铁信托公司申请执行华盛建设公司、郴州华盛公司、聚仁投资公司、华盛吉祥公司、罗劲松、罗劲虎、潘红、何葵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80号《执行证书》,2016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执4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聚仁投资公司以本案所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南省辖区,应由湖南省相关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和请求。本院审查认为,由于本案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之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即异议人聚仁投资公司、华盛吉祥公司应当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故聚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

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华盛吉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阳 霖

审 判 员  邓一凡

代理

审判员  杜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