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327号
原告:邓本涛,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李浩,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秀村X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邓本涛与被告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邓本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本涛撤诉。
审判员 薛家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