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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432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本涛,李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4327号

原告:邓本涛,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李浩,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秀村X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邓本涛与被告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邓本涛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本涛撤诉。

审判员  薛家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