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886号

李建与河南蓝泉啤酒有限公司、李学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河南蓝泉啤酒有限公司,李学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蓝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周新喜,经理。被执行人李学魁,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建申请执行河南蓝泉啤酒有限公司、李学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蓝泉啤酒有限公司、李学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8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代理

审判员 乔玉龙

代理

审判员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