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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103号

白爱菊诉郑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爱菊,郑观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白爱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观松,男,汉族。白爱菊诉郑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观松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