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洪美花与被执行人吴秀敏、洪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美花,吴秀敏,洪添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洪美花。被执行人吴秀敏。被执行人洪添福。申请执行人洪美花与被执行人吴秀敏、洪添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2)厦同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秀敏、洪添福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洪美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秀敏、洪添福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礼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