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初字第13112-7号原告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西侧(仓上小区商业服务楼)。法定代表人杨祥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利军,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满族,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铭翔大厦一号楼334室。原告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村委会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春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昱含,女,1981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员,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路紫御城11号楼2单元2804室。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晨光建材城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泽,北京舟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2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三中民初字第13112-2号民事裁定。现因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赤峰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部分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院2号楼5层542、6层602、620、621、622、623、624、646、648、650、65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建刚
代理
审判员 史智军
代理
审判员 刘向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可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