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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422号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422号原告林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某,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