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422号原告林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陈某,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