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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2384号

林建洪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建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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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384号罪犯林建洪,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塔门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清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累计缴纳10000元)。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于2005年1月27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75号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2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刑���执行至2026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年月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林建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洪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5次,记功4次,30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优秀通讯员,2014年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建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林建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