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9013号原告海富全。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富全诉被告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起诉状所载明的被告住所地,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原告起诉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且本院依据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名称亦未查到其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富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盼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丽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