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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181号之一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中环西路40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乐,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支付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95172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4339元、保全费25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经“四必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路的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中。因本案暂无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锡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