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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1910号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910号

原告:贾某某,男,住喀左县坤都营子乡。

被告:白某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