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910号
原告:贾某某,男,住喀左县坤都营子乡。
被告:白某某,男,住喀左县官大海农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