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7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高铁兵,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柳铭,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18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
人民陪审员 庄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 帆周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