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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7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叶柳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叶柳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73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高铁兵,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许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丹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柳铭,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183。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

人民陪审员  庄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 帆周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