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190号
原告:廖洪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廖洪中,男,1961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文,重庆市奉节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建彬,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村干部,有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璞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南天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6000014608。
法定代表人:龚玉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廖洪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璞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廖洪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洪中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廖洪中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洪中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洪中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唐华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覃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