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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887号

王利娃与冯乾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利娃,冯乾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娃,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三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乾龙,村民。

上诉人王利娃因与被上诉人冯乾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利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娟芳

审判员  魏永锋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颖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