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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805号

刘向飞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江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刘向飞,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江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805号原告刘向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聂喜旺。被告崔江波,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

原告刘向飞诉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江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向飞负担。

审 判 长  方太增

审 判 员  赵媛媛

代理

审判员  李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