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805号原告刘向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建昌,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聂喜旺。被告崔江波,男,汉族,1975年1月5日生。
原告刘向飞诉被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江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向飞负担。
审 判 长 方太增
审 判 员 赵媛媛
代理
审判员 李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