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200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封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静环 关注公众号“”
杨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200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封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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