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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200号

杨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200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封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世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静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