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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769号

杨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69号

原告:杨某,男,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

被告:沙某,女,生于1982年1月24日,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