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769号
原告:杨某,男,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
被告:沙某,女,生于1982年1月24日,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