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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昊易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崇云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昊易典有限责任公司,陈崇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昊易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经五路91号60栋。被执行人陈崇云,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昊易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崇云典当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栖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崇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陈崇云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某园XX号XX幢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